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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8-05-09 00:00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范二轮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6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天津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依托天津市物联网电动自行车防盗系统,在全市组织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系公安机关运用物联网防盗技术的便民服务举措,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照“自愿购买安装防盗装置”原则为二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备案。

二、二轮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从即日开始,登记备案地点为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

三、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相关登记单并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备案。

四、本通告自2018年5月9日施行,至2023年5月8日废止。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