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5号建议的答复
李春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写入《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天津市推动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写入《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佩戴头盔,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的建议非常好,对于确保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将待我市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时,积极向市人大提出加入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相关条款的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