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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77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9-06-18 14:42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776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倡导签订文明养犬公约书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所提有关问题的回复

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关于养犬登记建议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二)关于文明遛狗建议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关于犬只粪便清理建议

由环卫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四)关于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建议

此项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五)关于倡导签订文明养犬公约书的建议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条款来看,《条例》为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社区组织规定了养犬管理的职责条款,但就目前实施来看,确实不太理想,也暴露出了不同部门间合作共建机制的不足。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就加强与街道、居委会加强养犬管理协作进行推进。

二、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汇报

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养犬管理、犬患治理等问题,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让群众满意放心。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大力加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媒体宣传。通过声、屏、报、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重要意义。二是加强入户宣传。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张贴海报、悬挂标语条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在电视台、社区、街道、楼宇、车站等部位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电子屏滚动播放文明依法养犬的公益宣传片。四是加强主题宣传。通过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形式,让下社区宣传活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从夯实基础工作入手,大力加强养犬登记注册

一是加强摸底排查。各区犬办、派出所合理调配警力,联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发动楼长、栋长、层长等,对社区居民养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二是加强办证引导。动员、引导养犬居民积极进行登记注册。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三)大力加强流浪犬的清缴和救助

一是加强清缴配合。专门拿出人员、车辆配合属地派出所有效开展工作。各区犬办必须配备一辆捕犬车辆,3-5名捕犬队员,同时加强基层派出所捕犬工具配置。二是加强重点清缴。把清缴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群众大型活动场馆周边、市场商场医院周边等等。三是加强设施建设。加强犬类留检所的软、硬件投入,严格执行留检犬进出所程序规定。

(四)大力加强违规养犬的案件查处

一是加强案件受理。对群众举报、110报警快速反应,认真查处。二是加强依法处理。发现违规养犬、犬类伤人等涉案涉事线索。三是加强线索转递。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转递,开展联合执法等行动,以处罚促管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327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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