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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20-11-20 11:24

穆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文明饲养宠物犬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建议。目前,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主要依据2005年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城市环境的不同,《条例》规定了在人员密集的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并对限养犬品种和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给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实行犬证制度,办理犬证需要缴纳费用。缴费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养犬,办理犬证是为了避免一些违规犬种出现,并促进犬只免疫的普及。《条例》还对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阐述,并规定了相应罚则,为依法对涉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文明遛狗的建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关于清理犬便溺、文明养犬的建议。加强宣传宠物犬饲养管理知识和责任道德教育,倡导文明饲养宠物犬,外出遛犬时必须佩带好牵引绳,自带小铁铲、纸袋等,避免排泄物污染环境;必须避免宠物犬咬伤行人、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事故,同时禁止把犬带到人多的公共场所,避免传染疾病。《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自行携带清洁用品,及时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可处50元罚款。

四、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公安机关也加大了执法力度。2019年以来,全市共处罚违法养犬行为1000余起,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警示作用。为了巩固成果,推动养犬管理工作制度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请示,建议将涉犬处罚纳入考核内容。同时,针对犬便溺问题,将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强管理。

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养犬管理、犬患治理等问题,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让群众满意。一是大力加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宣传工作。通过声、屏、报、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重要意义。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张贴海报、悬挂标语条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电视台、社区、街道、楼宇、车站等部位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电子屏滚动播放文明依法养犬的公益宣传片。二是夯实基础,大力加强养犬登记注册。加强摸底排查,组织指导各区犬办、派出所合理调配警力,联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并发动楼长、栋长、层长等,对社区居民养犬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动员、引导养犬居民积极进行登记注册。三是大力加强流浪犬的清缴和救助。专门安排人员、车辆积极配合属地派出所联动工作,有效开展清缴工作。要求各区犬办必须配备一辆捕犬车辆,3至5名捕犬队员;基层派出所要配齐捕犬工具。把清缴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群众大型活动场馆周边、市场商场医院周边等等。四是大力加强违规养犬的案件查处对群众举报、110报警快速反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发现违规养犬、犬类伤人等涉案涉事线索,严格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410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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