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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8-23 11:30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

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公指〔2004〕125号


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公安处:

4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并作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决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外国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及居留最优惠条件

(一)为来我市投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且在津居留满5年、企业运营正常纳税情况良好的外国籍人员办理5年以内的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二)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属,经本人申请可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三)对我市外国籍荣誉市民、市政府顾问以及获国家友谊奖和天津市海河奖的外国籍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或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四)对内资企业中的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及为境内大型外资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所聘用的外国籍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签发1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

(五)为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六)为包括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七)为年满60周岁且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凭相关证明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八)对来华就医的外国籍人员,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可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零次入境或一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放宽境外人员子女在津就读条件,规定只要在津有监护人的境外人员子女均可在津就读。

二、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十)在企业内任职工作,符合《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所在企业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可以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

(十一)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赴台湾进行文化、科技、经贸交流活动的出国(境)申请,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十二)个体工商户及在港澳地区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本市居民,可凭相关证明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三、为台湾居民在津投资、经商、学习提供优惠条件

(十三)大陆居民的台湾配偶、在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台湾居民及寄养在大陆的儿童,可申请办理3年以上的暂住和多次入出境签注。对在原籍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台湾居民或寄养在大陆的儿童,证件到期不便出境换领新证件的,可予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3年有效暂住加注。

(十四)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市教委的证明申请办理与其学习期限相同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

(十五)凡在我市投资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获得5年以内有效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不再受投资金额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在我市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暂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就业证不再是申办上述手续的必须前置条件。

(十六)为投资设厂先期来我市考察、协商、签约及先期筹办的台湾居民,以及需多次来往我市的旅游业、航空、航运业合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十七)在津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办理5年以内有效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

四、其它便利措施

(十八)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外事警务室,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各种出入境手续。在互联网天津公安警务网站上公布《外国人签证、居留证申请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吸引人才、方便国内投资者的户口政策

(十九)对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对本市注册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准予本人在津落户,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3年,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

(二十)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学位以上)来我市工作的,津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也可随迁1名成年子女。属于我市急需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级人才,其女均已婚的可随迁1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随时迁入。

(二十一)为了广纳人才,满足我市注册企业对特殊工种的需求,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批准在津落户。

(二十二)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二十三)外省市个人在市内六区、滨海三区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环城四区投资25万元人民币的,可登记1人蓝印户口,在武清区、宝坻区和三县投资20万元人民币的,可登记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子女的蓝印户口。外省市个人和我市农业人口在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购买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在环城四区购买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和三县购买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可登记购房者本人、配偶和1名子女的蓝印户口。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关条款的解释:

关于第(一)条:在津居留连续满5年、6年、7年、8年的外国籍人员,可分别办理2年、3年、4年、5年有效的居留证和相同期限多次往返工作签证。应提交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证件和签证、单位便函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连续办理居留证的记录、与执照法定代表人相一致的有关证明。

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在津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中所述人员,可办理2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可办理3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的,可办理4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舍)以上的,可办理5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应提交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机构派出函或由法人签发的聘书或任命函。

关于第(二)条第二款:在津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中所述人员,可办理2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可办理3年入境有效访问签证;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的,可办理4年入境有效访问签证;注册资本为8000万美元(舍)以上的,可办理5年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应提交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证件和签证、单位便函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公司营业执照、任职证明。

关于第(四)条第一款:在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所述企业中的外国籍人员,可办理1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办理2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办理3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办理4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可办理5年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应提交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证件和签证、单位便函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高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及为境内大型外资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须提交外销合同、配套生产合同等相关证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聘用证明。

关于第(四)条第二款:在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所述企业中的外国籍人员,可办理3个月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一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办理6个月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可办理1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应提交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有效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证件和签证、单位便函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高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及为境内大型外资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须提交外销合同、配套生产合同等相关证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关于第(六)条:申请人为外籍配偶的,须提交婚姻证明;

为外籍父母的,须交亲属关系证明;为外籍子女的,须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交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的当日银行结算证明等)或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须提交婚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第(九)条:境外人员子女来津就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年龄一般限制在1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具有合法身份,合法经济收入能力;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津未取得居留或暂住资格的,必须在津委托本市居民做承担监护人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关于策(十)条:申请人除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主管单位意见。

关于第(十一)条:申请人除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派出单位证明函、境外邀请人(邀请单位)的邀请函及机票。

关于第(十三)条:申请人须提交在津亲属的身份证明、居住地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寄养的未成年子女(16岁以下)须提交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

关于第(十四)条:申请人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天津市教委批准书的复印件;所在学校外事办公室出具的签注延期申请函;随行配偶及子女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关于第(十五)条:在津投资台湾居民及三资企业、境外常驻机构聘用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审发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常驻代表证和聘用证明;随行家属须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在津就业人员须提交天津市劳动局签发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津就业申请表》或所在企业的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关于第(十六)条:申请人须交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航空、航远主管部门的邀请,证明或批文或市台办的确认件。

关于第(十七)条:申请人须提交天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天津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的证明,或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契或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