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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生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4-09-27 10:47

国内出生---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办理程序

出生户口登记,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不满6周岁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6周岁的,或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受理条件

出生登记的一般原则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登记。

婴儿国籍情况有疑议的,应当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进行国籍认定。

正常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申请材料】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特殊情形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对应上述条件提交材料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父母双方均为我市家庭户口,在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前,其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可以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由新生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到场提出书面申请,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地点《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在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前,为我市家庭户口的一方已死亡,但父母双方结婚已满3年,外省市一方未再婚再育的,可以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由新生儿的外省市一方父母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到场提出书面申请,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外省市一方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地点《居民户口簿》、外省市一方父母的未再婚再育承诺书、已故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长批准后办理。

2.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其所生子女可以申请在所属部队集体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所属部队开具的同意落户声明;可以申请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单独立户,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可以申请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3.父母一方为因服现役在我市注销户口的军人、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其所生子女可以申请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现役一方《军官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4.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应当在该子女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还应当提交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5.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凭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可以随单位集体户一方落户;双方或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在津租赁房屋居住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以迁移至居住地社区公用(集体)户后按相应情形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6.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7.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经社区民警调查走访(至少选取居村委会、见证人、邻居各一人),核实未落户具体原因,并由我市刑侦部门DNA打拐比对排除(自行鉴定确认亲子关系的除外),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8.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18周岁的,还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走访(至少选取居村委会、见证人、邻居各一人),核实未落户具体原因,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9.对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出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确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分娩记录等能够证明出生时间的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生事实,并内部查询出生前后父母的出入境记录排除在国外出生,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致电各受理点详询。

【办理地点】

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