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出生户口登记,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提交材料(不允许代办),向新生儿(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
受理条件
出生登记的一般原则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登记。
婴儿国籍情况有疑议的,应当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进行国籍认定。
(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未满6周岁的子女,可以凭以下材料,由具有中国国籍的父亲或母亲向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查询本人出生前后父母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在国内出生,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母亲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护照以及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须查核证实户口已注销),涉及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还应当提供外国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4.父母双方结婚证;
5.落户人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
6.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7.本市(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对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还应当经我市刑侦部门在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后(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的除外),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二)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年龄未满6周岁,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凭以下材料,由父亲或母亲向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查询本人出生前后父母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在国外出生,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
1.《国外出生户口登记承诺书》;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
3.本人及父亲、母亲最后一次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须查核证实父母户口已注销);
4.父母双方结婚证件;
5.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6.本市(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对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还应当提交亲子鉴定证明,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2.对无法提供子女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应当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中国国籍确认书。
3.对父母一方未返回国内的,可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
4.对于华侨子女国外出生登记涉及非婚生、离婚生等情形的,参照国内出生有关规定执行。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手续要求】
公民申报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提交国外相关部门签发的出生、死亡、婚姻、身份、居留等证件,以及在我国相关证件上作外文标注、在国外未做中文翻译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证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翻译服务”内容)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专用章)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涉及国外出生或死亡证件,应当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或办理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附加证明书);未认证或未办理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附加证明书)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涉及国外婚姻证件,应当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办理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附加证明书);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核验)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亲子鉴定证明应当由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内登记单位出具,并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