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集体户之间的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一)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居民,因工作变动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相应人才集体户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单位(人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集体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集体户首页);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单位(人才机构)同意落户证明。
(二)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的居民,在津租赁房屋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社区公用(集体)户。材料齐全,报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2.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3.《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
(三)本市普通高校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继续在本市跨院校进修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的,可以由录取学校或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落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2.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登记在本市家庭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迁入集体户业务。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