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落户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人员,户籍在外省市的,本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落户。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登记户口通知书》。
【申请材料】
1.本人落户申请;
2.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3.市委组织部开具的《关于为XXX同志办理进津落户手续的函》;
4.《工作调动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
5.落户地点材料:可以申请在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或者所在单位或者单位所在地人才集体户、本人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申请在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申请在本人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和《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需本人在津连续租赁同一房屋居住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
特殊情形:
随迁配偶或子女的,应当符合本市的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或投靠生(继、养)父母来津落户政策并提交相关材料。
【办公时间】
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东区卫国道148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