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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3-04-06 10:24

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 16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居民办理此项业务的,除需本人到场外,还应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代为申请领取;

3. 监护人为父母以外亲属的,通过《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内容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还应提供其他能够说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试点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时限】

自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领取方式】

1.普通证件:自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地点领取证件;

2.邮政速递证件:办理邮政速递业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邮递至申领人指定地点。

【收费标准】

制证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