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刑满释放证明;
3.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4.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5.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注销户口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