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办理条件】
对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出国(境)人员,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或者不存在连续5年以上取得外国合法居留资格,且在此期间累计居留超过30个月(就学、公务除外)情形,本人现已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当场办理。申请人在恢复户口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有效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的,需逐页翻译,一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内部查询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的全部出入境记录情况;
4.本人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5.对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将照片扫描至系统);
6.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7.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8.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注销户口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3.经内部查询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5年内累计在国(境)外居留30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能够证明本人在国(境)外居留5年以上的本人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相关外国合法居留资格证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以及相关外国合法居留资格的证件(证明)需逐页翻译,一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申请人已连续5年以上取得外国合法居留资格,且在此期间累计在国(境)外居留超过30个月(就学、公务除外)的,视同定居国外,不予按照本项政策受理;对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5年内累计在国(境)外居留30个月及以上(就学、公务除外),但未取得相应时间内的外国合法居留资格的,除提交本项政策所需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认定华侨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不予受理信息截图,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按照补录户口受理后主机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4.已注销本市户口,但非因出国(境)事由注销的人员,应根据本项政策规定的相应情形,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按照补录户口受理后逐级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5.原我市户籍地房屋已拆迁或已交易,已经不具备落户条件,可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申请恢复户口,向相关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还需提交有关落户地点材料和原户籍地房屋已拆迁或已交易协议(合同);也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还需提交《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