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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办事指南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3-07-14 14:52

在本市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办理流程】

(一)恢复户口一般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恢复户口业务时,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

因房屋拆迁、房产交易等原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的,应当在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户申报户口。

(二)因出国(境)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居民,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现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有效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3.本人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4.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5.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注销户口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