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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婚姻状况办事指南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3-07-14 15:09

变更婚姻状况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者配偶死亡(已注销户口)申报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变更后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应一并办理变更。

【申请材料】

一)变更已婚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二)变更离婚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变更丧偶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能够系统查询到夫妻关系的免予提交);

3.配偶死亡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到死亡注销户口信息的免予提交)。

提交国外相关部门签发的出生、死亡、婚姻、身份、居留证件,以及在我国相关证件上作外文标注、在国外未做中文翻译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证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翻译服务”内容)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专用章)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核验)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