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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办事指南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4-09-27 11:04

变更民族成份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对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养机构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其民族成份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的,可以申请填报该民族,并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朝鲜族(入籍)”;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名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与继父(母)的民族不同的

3.其民族与养父(母)的民族不同的。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成年人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体现变更民族依据一方);

4.户口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确认件》。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致电各受理点详询。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