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本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变更姓名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
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本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作出当事人不存在上述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承诺。对当事人通过隐瞒上述事实办理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致电各受理点详询。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