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需经生父母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姓名申请;
2.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4.生父母《结婚证》;对生父母离异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特殊情形:
1.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2.对于生父母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通过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不作为曾用名)。
3.生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另一方未再婚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文书;生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另一方再婚的,应当由其生父(母)和继母(父)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有关手续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本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作出当事人不存在上述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承诺。对当事人通过隐瞒上述事实办理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