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可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
2.证件损坏(机读失败、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3.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或出生日期更正;
4.登记项目出现错误。
未满16周岁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本人须到场。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人员换领,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如《居民户口簿》未登记监护关系,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3.办理时需打印并签署《异地申报居民身份证换补领承诺书》。
【办理地点】
全市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早9:00-晚17:00
【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自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制发。
【领取方式】
1.窗口领取:公安机关制证完成后,受理窗口将主动联系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应当向受理单位交回旧居民身份证。若申请人申请留存旧证,受理单位可做剪角处理后交予申请人。领取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邮递寄证:办理时选择邮递服务的,证件制发后将通过邮递寄送至指定地址。申请人应在收到新证后,将旧居民身份证交回原受理窗口或按指引妥善处置。
【收费标准】
1.有效期满换领、信息变更换领,工本费每证20元。
2.证件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
3.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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