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可申请异地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
1.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居住证》、《天津市蓝印户口簿》之一办理;
2.在本市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凭《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办理;
3.无法提供以上证件的,可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后,凭《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办理;
4.原《居民身份证》(应交回);
5. 未满16周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办理此项业务的,除需本人到场并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由监护人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代为申请领取。
【办理地点】
居住地就近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试点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时限】
自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领取方式】
1.普通证件:自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原居民身份证到受理地点领取证件;
2.邮政速递证件:办理邮政速递业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邮递至申领人指定地点。申领人应到受理点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制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每证40元,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指纹登记换领等原因每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