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往外省市
【办理流程】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居民,应当按不同情形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一)录取学生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仅限户口在我市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毕业2年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并以自然日计算)就读期间未将户口从我市迁移至外省市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毕业后首次办理户口迁移的。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三)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