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落户
【办理流程】
本市户籍居民依法收养未办理落户未成年人的,收养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津具有合法产权住房(收养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逐级报公安分局批准后办理。落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函调确认《收养登记证》真伪。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落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4.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证明;
5.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收养人依法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