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提交以下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可以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
2.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时,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注销后户内无其他成员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特殊情形:
1.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等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
2.无法提供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3.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供国(境)外相关部门签发的死亡证件;未认证的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亡人员家属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并下达《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自接到《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之日起,死亡人员家属应当在10日内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死亡人员家属拒绝或者拖延超过规定期限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死者《常住人口信息表》《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存根及民警调查报告,报派出所长审核后予以强制注销户口,并在系统中予以注明。
5.死亡人员为户主的,在申报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一并申报变更户主。如办理注销户口时,成年户内成员对新户主的确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其他原因不配合,经公安机关告知期满后由派出所强制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房主或户内成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及年龄长幼顺序临时指定新户主(未成年人及非亲属一般不立为户主),但不为其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待户内成员协商一致后,并履行变更户主的相关手续后,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
6.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