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外国籍或在国(境)外定居
人员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我市户籍居民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境)外定居的,本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外国签发的护照及翻译件;
2.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供批准退籍证明;
3.定居国外的,提供能够证明其获得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的相关证明及翻译件;
4.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
5.定居台湾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签发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台湾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
特殊情形:对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当事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或在国(境)外定居,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给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核实告知程序后可以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