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公民因遗失、损毁《居民户口簿》需重新补发的,应当由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补领《居民户口簿》申请;
2.户主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
1.户主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应先办理户口注销,家庭商定一致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相关情况应在补领申请中注明)。
2.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应当委托户内其他成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名捺印的《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办理委托书》。
3.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致使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持有《居民户口簿》一方下发《告知书》,5个工作日后仍不配合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凭另一方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经派出所长审核同意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