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迁入--投靠养父母
【办理流程】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被我市户籍居民依法收养并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收养人户口登记在该处),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收养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收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应当事后函调确认真伪);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排除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