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入---投靠继父母
【办理流程】
未满18周岁的外省市户籍居民,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生父母与我市户籍居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继父母、继父母之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应当到继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父(母)与继母(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4.迁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涉及生父(母)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
6.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对继父(母)户口未登记在该处,但具有抚养权的生母(父)户口登记在该处的,按照投靠继父母政策办理。
2.对迁移人系非婚生子女,投靠我市继父(母)落户,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涉及从生父投继母的,还应当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