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户口迁入--投靠子女
【办理流程】
外省市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其成年子女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家庭户的,准予投靠子女来津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相关手续)
3.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与在津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个人档案等);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落户地点材料: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特殊情形:
1.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
2.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一方单独办理,也可夫妻同时申报。
3.对老人投子女涉及老人再婚配偶迁移的,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配偶政策办理。
4.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5.在符合老人投子女年龄、住所、居住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对拟投靠子女为符合家属随军落户条件的在津服现役军人的,准予办理投靠落户。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