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回津落户
【办理流程】
原为我市家庭户口,因上学迁往外省市院校的毕业生(含本科及以上、大中专、技校),毕业后户口仍在本人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手持从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迁津《户口迁移证》尚未落户,在我市具有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本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迁入地为本市的《户口迁移证》;
4.研究生以下学历提交《毕业证》,研究生学历还应提交《学位证》;
5.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当由民警调取录入当事人户口迁出档案,报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手持从本人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迁津《户口迁移证》已经过期,原则上应告知持证人到证件签发公安机关换发《户口迁移证》;但经内部核查能够确定《户口迁移证》真实性和在其他地点未办理落户的(可不受超期时间限制),形成民警书面调查材料,可按照本政策相应规定办理落户。
3.原户籍地房屋已拆迁或已交易,已经不具备落户条件,也可在原户口迁出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向原户口迁出(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需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还需提交《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在本市无房证明以及原户籍地房屋已拆迁或已交易协议(合同)。
4.原为我市户口但非家庭户的,因上学已将户口迁往外省市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含本科及以上、大中专、技校),在我市具有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按照本项政策办理;从我市学生集体户迁出的,不适用本项政策,应当回到在我市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但符合本市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恢复户口政策的,应按照政策要求提供手续要件后办理。
5.使用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全部共有房屋产权人应为申请人的本人、配偶、生父母、配偶的生父母、生子女、生子女的配偶范围之内,根据“一房落一户”的原则在同一家庭户办理,能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致电各受理点详询。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