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省市迁移证逾期未落户人员登记落户
【办理流程】
持外省市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本市的《户口迁移证》超期未办理落户的,原则上应当回迁出地恢复户口。对经审核符合本市现行落户政策的,本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及相关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