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用(家庭)户落户办事指南
经公安分局批准,公安派出所可以设立社区公用户。社区公用户使用派出所办公用房地址,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村委会地址上设立公用户。
社区公用(家庭)户:按家庭户登记,签发《居民户口簿》,落户对象主要包括:因房产交易、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法院判决等原因,原户籍地已经不具备落户条件,且本市无其他落户地点的人员;居住在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落户地点的人员。
符合社区公用(家庭)户落户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原注销地或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公用(家庭)户落户。
公民申请迁移至社区公用(家庭)户落户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