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落户
【办理流程】
符合《天津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适用范围规定的在津工作或者生活的外省市户籍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并享受待遇或符合《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见义勇为人员范围”规定的荣获国家级、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本人落户后,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我市相应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投靠来津落户。本人持申报材料统一到拟落户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分局指定的统一地点)申请,由拟落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向相关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情况后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
3.申请人劳动合同及本市和异地社会保险缴纳和断缴记录证明(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社会保险无缴纳和断缴记录时间限制);
4.无工作单位的(不包含在津无工作单位,但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情形),需提供《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
5.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本人承租或共同承租并居住在本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还需提交本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等手续材料;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本人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津连续租赁同一房屋居住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可申请在本人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用(集体)户落户,还需提交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社区公用户落户承诺书》和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在本市无房证明。
【办公时间】
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其他受理点工作时间,请电话咨询。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分局指定的统一地点)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