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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警方破获重大“网络赌球”案件 涉案赌资800余万元!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8-07-31 14:25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从开赛前到落幕,天津公安机关多部门警种密切联动、严阵以待,以雷霆之势,先后破获重大“网络赌球”案件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人,涉案赌资800余万元,有效遏制了“网络赌球”违法犯罪势头。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天津公安机关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作战,不断健全完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通报机制、查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断赌博活动“资金流”“信息流”的防控机制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侦办聚众赌博、跨区域网络赌博等重大案件,坚决打掉职业赌博公司犯罪团伙。特别是针对“网络赌球”这一新型犯罪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对策,掀起了打击“网络赌球”行动的新高潮。

  日前,滨海公安保税分局接举报线索称,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某广场室内有人利用网络赌球。对此,滨海公安保税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网安总队指导下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循线追踪,调查取证,综合研判,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专案组根据线索,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7月2日,专案组开展收网抓捕行动。当晚22时许,专案组分别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某广场、东丽区华明镇某广场将闫某某、董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董某等人对利用世界杯开幕之际为某赌球网站设立投注点,参与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初步查明涉案赌资300余万元。

  今年6月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获取线索,在我市和平区有人利用国外赌博网站经营“网络赌球”活动。获此线索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立即会同公安和平分局开展调查,并逐步掌握了该赌博网站在天津的代理点情况。7月8日凌晨2时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和和平分局分别对藏匿在我市和平区新疆路某小区和山西路某居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开展收网行动。现场将利用赌博网站经营“网络赌球”的宋某等8人抓获。初步查明涉案赌资200余万元。现宋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6月14日,公安东丽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有人组建微信群,接受投注并按照国际博彩盘的赔率从中渔利。获此线索后,公安东丽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网安总队的指导下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专案组确定该案主要成员为许某某、孙某。经查,该二人通过微信群组织200余人,利用世界杯足球赛赛事参赌。在掌握大量证据后,7月10日23时许,专案组分成多个抓捕组,分赴我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东丽区等地对涉赌人员实施抓捕。其间,在东丽区军粮城某小区将组织网络赌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孙某抓获。当场查获笔记本电脑、网盘、账本、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又在其他地方抓获参赌人员8人。目前,许某某、孙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8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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