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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促文明|西青交警处罚一起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9-05-29 12:20

  5月21日早7时许,西青区柳口路与崇文道交口处车流量正常。此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而来,却被在此执勤的公安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杨柳青大队民警示意拦停。原来,柳口路属于货车禁行道路,路面有明显的货车禁行标志,而该轻型普通货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记分和罚款的处罚。

  交通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中,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例中的驾驶员正是违反了交通标志中有关禁令标志的规定。那么,什么是禁令标志呢?禁令标志是一种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违反禁令标志主要是指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具体是指禁行、禁停、禁转、限速限重限高等。比如说,你的车辆走了不让使用的道路;或者走了只让单向行驶的道路;或者这个路口不让右转你右转了;或者是这个地方只允许出租车停、但私家车却停在了这里;或者在禁鸣喇叭的路段你鸣了喇叭;或者在禁止超车的地方你超车了;或者限速50你开到了60;或者这个地方不让停车你停了……这些交通违章行为都属于违反禁令标志。

  然而,就在交警拦检过程中,一个小小的烟头突然从驾驶室里飞了出来。交警当即告诉不以为意的驾驶员,他又违法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交通小贴士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次就算了、我下次注意不就完了嘛!”

  “您必须得注意,要不然下回又得挨罚啦!”

  最终,杨柳青大队民警对该驾驶员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并记分。领到罚单的驾驶员也认识到,除了要守法驾驶,更要文明驾驶,告别交通陋习,做文明交通人。 

  警方提示

  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向车窗外抛物虽看起来是小事,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前方车辆抛物,后、侧方车辆会下意识躲避或减速,容易造成车辆追尾;若后方车辆是非机动车,扔出车窗外的矿泉水瓶、垃圾袋会直接影响到非机动车的行车安全。同时这种行为也会给环卫工人增加负担。每年环卫工人因在马路中间打扫垃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因此,公安机关呼吁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都能够做到规范守法驾驶,共创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公安西青分局   责任编辑:樊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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