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自即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涉牌违法行动,严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实施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应记分的依法记分、应扣留车辆的依法扣留、应收缴牌证的依法收缴、应罚款的依法罚款,形成强大的震慑。
长期以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车主、驾驶人为了酷炫,违法在机动车车身上喷涂粘贴标识,甚至加装尾翼、照明装置或立体装饰物。个别车主、驾驶人为逃避电子警察摄录,甚至故意污损、遮挡、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此类违法不仅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甚至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为此,市公安交管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一般包括改变已登记车身颜色,在车身喷涂、安装、粘贴文字、标识、图案,加装照明装置、尾翼、排气管、礼炮、立体装饰物,拆卸座椅等改变车辆外观结构具体违法行为。故意遮挡号牌违法,一般包括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或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号牌等具体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违法,一般包括未安装或未粘贴(临时号牌)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倒置、翻转、反向安装号牌,只悬挂一块号牌;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等具体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各交警支、大队将全面加强日常严管,围绕城市道路、建成区道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增设路面治理点位,采取固定点位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同时,深入分析交通违法行为规律,定期开展专项夜检行动,充分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重点违法嫌疑库、电子巡逻兵等信息以及违停摄录采集车、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强化视频巡逻、系统预警、线下拦截等网上网下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存在两类违法行为嫌疑车辆的自动巡查、监测预警,发现嫌疑车辆后,立即依托路面治理点位开展精确拦截、精准查缉,形成对两类违法的无缝隙监管。
市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车主、驾驶人应提高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记12分。此外,凡是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及涉牌违法行为的车辆,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同时停办其相关业务,直至其予以整改并接受处罚。
来源:市公安交管局 责任编辑:樊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