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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市出台禁毒新规!!!!!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8-06-05 09:5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2018年5月25日,市禁毒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依法决定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天津市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执法工作。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现象。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管理工作

  对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逾期未报到等情况,应通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决定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规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认定工作

  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异地管控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向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地、居住地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检测工作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解除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15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日内通知执行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相关法律法规

  《戒毒条例》节选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 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