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津南分局民警在日常巡控执勤中,发现并查处了10余起共享单车被私自上锁或在未付费情况下将共享单车放置家中,非法占有使用的违法行为,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月22日7时许,民警在津南区八里台镇泰昌路与胜利道交口附近,将未支付费用上私锁非法占用OFO共享单车的杨某(男,34岁,河北省人)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6月23日7时许,民警在碧桂园小区西门路边,将未支付费用上私锁非法占用OFO共享单车的范某某(男,52岁,山东省人)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6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八里台镇天华路7号附近,将未支付费用上私锁非法占用摩拜共享单车的兰某(男,24岁,内蒙古人)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6月24日8时许,民警在八里台镇金角菜市场大门口附近,将用私锁非法占用OFO共享单车的违法人员王某某(男,51岁,山东省人)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6月29日11时许,民警在八里台镇京基小区内将使用私锁非法占用OFO共享单车的违法人员陆某某(男,53岁,江苏省人)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
7月10日,民警在对津南区双港镇海临公寓进行清理清查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哈罗共享单车停放在一住户院内。经对户主韩某某进行询问,其如实交代自7月7日至今,在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共享单车供自己使用的违法事实。
民警提示:广大群众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对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或以个人占有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私自存放等行为,都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作者:范金峰 责任编辑: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