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接到“假民警”来电……
我是XX公安局的,你涉嫌犯罪。
我没有啊......
那就是有人盗用你的信息,给我们的“安全账户”转账,我们证明你的清白。
不久后……
110吗,我被骗了……我知道骗子的电话号码,你们一查不就知道骗子是谁了吗?
极少会有骗子用自己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作案,基本都是购买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电话卡实施违法犯罪。不过您别着急,我们一定追查到底!
“假民警”实施电信诈骗
2020年8月30日17时许,家住东丽区的孙女士接到假称自己是公安局民警的电话,经过对方一番忽悠,孙女士按照对方要求操作,通过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11万余元……发现被骗的孙女士向公安东丽分局报警求助。
“小细节”引出关键线索
接报后,公安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反诈专班会同华明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这起案件中,民警通过小细节发现了关键线索。
围绕该线索,民警迅速锁定一名周姓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9月10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本市滨海新区某小区内将其成功抓获。
“卖卡人”贪小利成帮凶
经讯问,周某(男,36岁,陕西省人)对收购手机卡并进行贩卖谋利的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他曾在网络上偶然看到有人以150元/张的价格大量收购手机卡,便萌生倒卖手机卡赚取差价的想法,随即在各类网络兼职群中发布以100元/张收购手机卡的广告。
“我也知道这些卡应该是被人用来干坏事了,但是这个挣钱快,就没禁受住诱惑。”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周某以100元/张的价格收购手机卡100多张,以150元/张的价格售卖给外省的“收卡人”,总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而给孙女士来电的诈骗电话号码,就是经过周某之手贩卖给不法分子的。
目前,周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电信诈骗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后患无穷!
被收购的实名电话卡、银行卡,大多会被大量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将钱款打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此账户,由于是购买的银行卡,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电话卡、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