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关于加强违规低速 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关于加强违规低速
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wgdsddc@126.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
2022年6月21日
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属于机动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三、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四、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严禁在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邮政快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要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要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2022年X月X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关于加强违规低速
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wgdsddc@126.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
2022年6月21日
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属于机动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三、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四、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严禁在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邮政快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要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要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2022年X月X日
背景介绍
《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并从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个方面对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近年来,北京、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均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和我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联合起草了《通告》。
二、制定必要性
低速电动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告》的制定出台将为保障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净化道路通行环境、规范交通通行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低速电动车定义及属性。《通告》进一步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明确,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目录》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叉车等。因此,《通告》进一步明确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是明确我市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通告》明确本市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处理。三是明确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通告》明确本市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对于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非法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四是明确对在用的低速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按照《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在充分调研摸底我市违规低速电动车存量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北京、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关于过渡期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通告》进一步明确对在用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严禁在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五是明确邮政快递、园林绿化、环卫行业在用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要求。《通告》明确本市邮政快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要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要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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