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电子邮箱:msssxz@126.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
2022年7月2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其规模应为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宿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协助民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
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民宿名称、地址、法人以及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二)下载、安装使用“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同步变更。
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停业、歇业、恢复营业)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不再经营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通过“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接待境外人员住宿,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登记各项内容,并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保留30日以上。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
第九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经营单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民宿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应当规范文明、公平公正,并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宿业治安管理工作,理清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坚持依法监管、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公安部为积极服务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和“六稳”、“六保”任务,要求各地将推进乡村民宿治安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推动会同文旅等部门研究制定乡村民宿管理地方性意见和标准,推动建立多部门联管机制,强化住宿信息采集,积极宣传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要求。2021年9月30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1〕15号),为我市民宿业健康发展构建文化、消防、治安、卫生等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的行业监管体系,有效解决制约问题,有效推动我市旅游业尤其是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快速发展。其中明确了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落实住宿人员身份登记查验制度,切实做到“四实”登记入住。为此,拟定出台《实施细则》,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厘清属地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措施。
二、制定必要性
随着天津特大型城市功能的日益强化,尤其是旅游观光业的快速发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场所大量涌现。与此同时,民宿业房主及房客身份的实名核验困难成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和重点关注对象为逃避打击监管,专门选择在尚未纳入实名制登记管理的民宿场所藏身落脚,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落实住宿人员身份登记查验制度,切实做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入住。督促我市民宿业经营单位安装使用“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采集、核验、登记、上传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安机关职责、民宿经营者主体责任及治安防范措施标准。
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配套细则,明确了适用本细则的范围。公安机关职责部分明确了各级治安部门是民宿经营单位的治安监管部门,职责包括:动态掌握民宿经营单位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网络安全、禁毒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民宿经营单位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民宿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促进住宿人员主动落实实名登记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民宿经营者主体责任部分明确了民宿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包括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民宿基本信息,安装使用“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手机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核验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图像系统并保存30日以上,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等治安防范措施。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官方网站发布《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8条,经研究,对其中5条意见予以采纳,3条意见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日租房管理不属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