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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 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文件贴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现就《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20日至82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等向我单位反馈意见。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两个《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翠泽园小区3号楼,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

电子邮箱:tjldb@163.com

联系电话:  23943513


草案正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四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十九条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0 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第二十一条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

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

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

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 日起施行,202612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将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介绍

    《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天津市公安局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研究制定的。在起草《实施细则》过程中,相关部门经过了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确保了《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2014年我市开始试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底,在试行两年的基础上,正式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6年3月24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2016〕32号),出台了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解决了大量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落户问题,为外来人口在我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促进我市人口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2021年5月开始,在市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多家市级单位通力协作,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文件。新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文件规定,市公安局需对配套文件《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共7章28条,修订后为7章29条;原《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共11条,修订后为8条。市公安局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内容,对两部实施细则中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调整,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采用了更加精准的机构名称、业务名称表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严密居住证办理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防止不法中介获取不正当利益,取消用人单位组织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只受理群众个人办理业务。

    (二)对标对表相关要求。一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国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的要求,明确凡申领过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的公民,符合我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直接换领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限制,在北京和河北省的居住证签注年限可在我市积分。二是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缩短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申领时限由27个工作日缩短为15日内。实施承诺制申请居住证,精简申领材料。三是实施居住证“网上办”。开通网上办理,实施电子居住证,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和签注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三)优化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一是明确落户申请人不再提供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数据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刑事犯罪记录进行审核。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内容,取消申请人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政策,调整为申请人本人落户后,18周岁以下子女按照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申办投靠落户。三是明确积分落户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内容。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8月20日在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广泛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至8月26日征求意见止,我单位通过互联网渠道收集到1条群众意见信息,意见实际内容为咨询申领居住证的办理要件,我单位已与群众联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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