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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419日至428。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单位反馈意见。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金宝公寓B座1002号,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收。

电子邮箱:tjsjyywxh@sina.com。

  联系电话:23398186


草案正文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称号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一)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见义勇为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

(三)2次以上获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称号又有新的见义勇为事迹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在授予或追授群体称号的同时,可授予个人称号。

第七条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以下简称称号)审批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安局提出称号申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工作方案包括称号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机构等内容。

(二)区见义勇为协会根据事迹情况提出初选对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群体和个人由各区见义勇为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由初选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见义勇为协会。

(三)市见义勇为协会对推荐对象初审同意后,由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本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上报市公安局。

(四)市公安局组织复审后,提出拟授予称号个人和群体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五)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不进行公示。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模范群体)称号,发布授予称号决定,并颁发奖章、奖杯、证书等。

(七)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名单报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1次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天津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个人,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合规来源中颁发奖励金。奖励金的发放由市见义勇为协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背景介绍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改进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体现。制定《办法》,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让平民英雄受到尊崇,以称号所负载的精神力量和价值内涵,来彰显褒扬英雄模范的意志、凝聚政府认同、引领社会风尚。

二、制定必要性

2016年12月4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办发〔2016104号),有效期5年,于202112月失效。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我市“同意将天津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名称调整为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活动周期由3年调整为1年;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天津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意义和依据,见义勇为称号适用范围、授予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周期和奖励金标准,被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信息推送范围和《办法》有效期等内容。

《办法》中明确了为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改进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授予适用本办法;规定了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称号的授予条件;规定了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机构等审批授予程序;规定了市政府每年集1次审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天津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规定了被授予称号人员奖励金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合规来源中颁发奖励金;规定了天津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规定了有效期为5年。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天津市见义勇为称

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的公告

天津公安局2023419428,通过天津政务网、天津市公安局官网、天津见义勇为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经研究予以采纳。                       

    


                                               天津市公安局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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