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之一,其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照“谁许可谁审查”的规定,学法减分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应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在开展背景核查服务时,只提供客观的档案数据核查记录,不做是否符合从业条件规定的审查和判断。
政法系统网站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 邮政编码:300384 报警电话:022-110(24小时)
市公安局受理律师投诉 电话:022-23136703
主办:天津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 承办:天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3
津ICP备14007672号-13
津公网安备120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