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市公安局对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确保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一、适用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了居住证办理流程、放宽了办理条件、缩短了办理时限、推广电子居住证应用。
1.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适用人群由“境内来津人员,含自然人和法人”调整为“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
2. 来津公民短期在旅馆、民宿、医疗、救助机构居住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此条作为来津公民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免责条款,允许此类来津人员不主动进行居住登记。
3. 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改为“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来津公民,可以通过承诺制办理居住证。
4. 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定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直接申领天津市居住证。
5. 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优化,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无需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受理单位可以从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6. 缩短制证周期。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日内。
7. 推广电子居住证应用。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8. 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在7日内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9. 收费标准。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我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