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反恐维稳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要求,参照2022年7月1日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更新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站铁路地铁安检互认工作要求,统一国家铁路与地方轨道交通安检禁限带物品目录标准,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对《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津公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新版《规范》共分为正文、附件两部分,较旧版一是修订了第七条安检监管责任条款,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8号),将市交委对轨道安检的协调指导职能更新为监督指导;二是修订了第十三条安检人员资质条款,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安检人员从业资质依法进行了合理约束;三是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安检智能化条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鼓励运营单位作为轨道安检主体责任方,利用新技术、新模式破解传统的安检模式与轨道通行效率之间的矛盾,提升安检质量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投入,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需求,并对相关新技术、新模式从确保安全角度进行了相关约束。
对附件部分的《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依据《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2022年7月1日颁布实施)进行了修订,一是优化了相关物品表述,例如将大于70°的酒类一并列入酒精范畴;二是完善了利器类禁带标准,对百姓反响集中、投诉较多的例如小剪刀、小刻刀等日用刀具按照国铁标准由原先全部禁止携带更新为6厘米以上禁止携带,同国铁、机场保持一致的同时,促使安全与便民双统一;三是拓宽了限带品范畴,对白酒类由原先的2件2公斤更新为累计3000毫升(3公斤),对指甲油、香水、发胶等日用品限制数量也进行了拓宽,对百姓生活出行尤其是糖酒展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