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起草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电子邮箱:tjsjyywxh@sina.com。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至20日。
附件: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据《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一)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在我市堪称楷模的;
(三)两次以上获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称号又有新的见义勇为事迹的。
第四条 见义勇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授予群体称号的同时,可授予个人称号。
第五条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称号(以下简称称号)审批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安局提出称号申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工作方案包括称号评选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机构等内容;
(二)区见义勇为协会对拟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群体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由各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见义勇为协会;
(三)市见义勇为协会对推荐对象初审同意后,由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本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上报市公安局;
(四)市公安局组织复审后,提出拟授予称号个人和群体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批;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模范群体)称号,发布授予称号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名单报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3年集中1次审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群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及时授予称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个人,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颁发奖励金。奖励金的发放由市见义勇为协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