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发布时间:2026-01-22 11:32

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公告


被告知人:赵清峰 男 身份证号1309251998****601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圣佛镇****村12号

赵清峰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自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管理支队接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后,赵清峰未提供其本人有效联系方式,且民警多次前往居住地查找后无法找到,赵清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7月21日3时48分许,你(赵清峰)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山南道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慧花园北门附近时,车辆前部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后部,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8月5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你(赵清峰)血液中乙醇含量152.81mg/100ml,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后,确认你(赵清峰)系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查获经过,你(赵清峰)本人陈述,驾驶记录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赵清峰)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对你(赵清峰)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赵清峰)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穆警官、薄警官,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4号,联系电话:022-66322460、1375202944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听证公告:公安机关拟对你(赵清峰)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赵清峰)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赵清峰)应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穆警官、薄警官,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4号,联系电话:022-66322460、13752029448)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