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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条”措施部分事项使用说明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时间: 2018-07-06 17:33

  1月9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天津市公安局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双十条”措施。为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方便群众网上办理事项,现就部分服务措施的相关适用及使用方法介绍如下:

  一、提供电子证件信息服务

  打造我市公安系统电子证照库,群众在“天津公安”手机APP实名注册后,即可享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5类电子证件信息服务。

  适用范围:在“天津公安”手机APP实名注册的群众可随时查看自己享有的各类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子证件信息,适用对象:

  1、居民身份证:适用于所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显示信息与实体证完全一致;非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住址信息可能与实体证有所差异,且不显示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信息)。

  2、天津市居民户口薄:适用于天津本市户籍居民。

  3、天津市居住证:适用于所有由天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持有人。

  4、天津市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于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

  5、天津市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持有人。

  本市有核验“电子证件”信息需求的有关行业、企业。电子证件在我市可作为实体证件的补充,在以下情形中适用(截至目前):

  1。本市号牌机动车因违法停车被清拖后,因驾驶证、行驶证被锁车内,无法提供实体证件的,当事人可向民警出示电子证件。

  2。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向民警出示电子身份证,用于民警核查身份信息。

  3。机动车驾驶人遇民警路面查验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可出示电子证件,用于民警核查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4。机动车驾驶人被民警现场处以200元(含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简易程序处罚时(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可出示电子证件。

  5。本市及外地群众到我市旅店住宿,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出示电子身份证办理入住手续。

  6。本市及外地群众到我市典当行办理业务时,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出示电子身份证办理。

  7。本市及外地群众遇到民警巡逻盘查时,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出示电子证件。

  办理流程:

  1。群众在“天津公安”手机APP中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电子证件”模块,可查看或按需向验证单位展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任一页面。

  2。有验证需求的行业、企业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申报理由等内容,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有验证需求的行业、企业通过自由终端或“实名盾管理版”APP扫描电子证件二维码,对相关人员身份进行验证。

  二、手机办理机动车违法缴罚

  在“天津公安”手机APP上开设“违法缴罚”功能,方便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在网上接受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罚并缴纳罚款。

  适用范围:我市公安交管部门采集的本市车辆非现场违法行为(不包含外埠车辆及外埠汇转的交通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1。本市驾驶人在“天津公安”手机APP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违法缴罚”模块,按提示填写、核对相关信息,接受处罚。

  2。确认罚款金额,完成在线支付缴纳罚款。

  三、网上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管理系统”,可在线办理“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指定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办理流程: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2。企业注册信息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通过系统填报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行驶路线等备案信息。

  3。企业按月申请下载打印凭证,依规使用。

  四、网上申领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通行证

  本市号牌轻型、微型封闭货车所有人,可通过“天津公安”手机APP申请“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通行证”,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打印,依规使用。

  适用范围:本市号牌轻型、微型封闭货车。

  办理流程:

  1。货车所有人在“天津公安”手机APP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封闭货车通行证”模块,按提示填写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

  2。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通行证。

  五、网上查询机动车违停清拖信息

  对在市内六区因违停被依法清拖的本市牌照机动车,根据车主登记的手机号码予以短信提示;车主可通过“天津公安”手机APP 、“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以及“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平安天津”和“天津交警”微信公众号上的“清拖车辆查询”功能查询相关信息。

  适用范围:在市内六区路面违停被清拖的本市牌照机动车。

  办理流程:

  1。本市牌照机动车因在市内六区违停被依法清拖的,第一时间向车主推送短信提示,告知执法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并提供手机导航链接。

  2。用户根据短信提示,前往办理处罚手续。

  3。车主也可通过登录“天津公安”手机APP 、“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以及“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平安天津”和“天津交警”微信公众号任一方式,进入“清拖车辆查询”模块查询提示信息。

  六、网上变更居民户籍信息

  群众申请变更“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户籍信息,可在“天津公安”手机APP的“电子证件”中提交办理,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选择“预约办理”的,可在约定时间到约定的户籍地公安户籍窗口绿色通道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可在线支付快递费用后,委托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代办户籍业务。

  适用范围:本市户籍居民。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居民在“天津公安”手机APP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电子证件”模块核对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信息是否准确。

  2。需要变更信息的,按照提示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上传图片。

  3。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预约”或“线上”两种方式办理:选择预约办理的,申请人持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户籍窗口绿色通道直接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按照提示填写收件信息,在线支付快递费用后,由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后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变更手续。

  七、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招领

  本市户籍人员身份证丢失后,可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的“身份证挂失/招领”功能登记、检索,出现招领信息的可前往存放地点自取;未发现招领信息的可于网上挂失后,到全市49个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办。

  适用范围: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户籍人员。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群众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身份证挂失/招领”模块。

  2。系统自动检索比对身份证招领数据库信息,如检索出对应信息及存放地点,用户可自取。

  3。如未检索到对应信息,系统自动跳转至挂失流程,用户按提示填写信息后,系统自动检索比对身份证制证信息库。

  4。挂失成功的用户,可选择是否领取“身份证挂失回执”及领取方式,并在系统提示下完成自取或办理邮寄手续。

  5。网上挂失后,群众可就近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办新证。

  八、开通手机视频报警

  群众通过登录“天津公安”手机APP“110报警”功能,可将现场拍摄的视频及图片直接上传报警。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警情。

  办理流程:

  1。群众在“天津公安”APP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110报警”模块,按要求输入警情描述、所在位置、图片或小视频(直接拍摄或手机相册中的图片、录制的15秒钟以内小视频)。

  2。点击“立即报警”,完成全部报警流程。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可根据警情状况向报警人发起会话追问,报警人在“追加描述”中可进行回复。

  3。民警按照警情现场状况依法处置。

  九、创新企业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实行引进人才“租房落户”政策,对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名下合法住房的,可在其长期租赁房屋所在社区落集体户口。拓宽突出贡献引进人才政策受众面,从外地在津投资企业扩展到全部在津注册企业。对在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的外省市毕业生在津就业并申报落户的,由毕业2年以内调整为30周岁(含)以下。

  (一)引进人才“租房落户”政策

  适用人员: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的人员。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向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报,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二)突出贡献企业人员落户政策

  适用人员:突出贡献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

  办理流程:

  1。按照各区制定的《突出贡献实施细则》标准,企业提出急需人才落户需求。

  2。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大厅受理,提出审核意见。

  3。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天津市高职生落户政策

  适用人员: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的外省市生源。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大厅申报,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十、开设网上“警企直通”服务

  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开设“警企直通”功能,在线提供政策查询、业务咨询、意见征集、线索举报、利企服务事项推介等服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办理流程:

  1。企业用户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PC端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警企直通”模块。

  2。注册企业用户可在“政策查询”“利企服务事项推介”栏目中,查询各类政策和服务措施。

  3。在“业务咨询”栏目,咨询与单位相关的政策与法规问题;在“意见征集”栏目对公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线索举报”栏目对涉及危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的违法犯罪问题或线索进行举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