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陈志军,男,身份证号:13022719******6019,户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南观村***号。
陈志军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查获,陈志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陈志军始终无法接通,且办案民警多次到其现住址并未见到陈志军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公告如下:2020年08月29日10时58分许,陈志军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京N736R1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该车无登记信息)沿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林匹克村天桥处时,被设置在此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后陈志军于2020年09月03日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陈志军所驾驶车辆悬挂的号牌为假。上述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陈志军本人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记录查询、涉案车辆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069317号鉴定证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陈志军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陈志军处行政拘留柒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联系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宋警官、王警官,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52号,联系电话:022-23744580、1350213422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