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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发布时间: 2025-06-17 10:00
治安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市级检查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大类 检查事项
1 典当业检查 1、核对企业基础信息是否准确;
2、检查金库内当物是否实名登记,及时全面采集信息;
3、检查典当行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建立完善治安防范制度;
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O五年 第8号)
2 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治安检查 1.查验登记报废机动车车主姓名。
2.查验登记报废机动车车主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3.查验登记报废汽车的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4.实查验登记《机动车报废证明》。
专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治安管理办法》
3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 1.核对证照是否齐全(娱乐场所要包含《娱乐经营许可证》,留宿洗浴要包含《特种行业许可证》);
2.检查硬件建设使用是否合格;
3.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是否悬挂严禁“黄赌毒”的警示标志;
4.视频技防设施建设使用是否合格;
5.使用津治云上传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及营业日志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6.保安配备情况是否合格(娱乐场所);
7.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8.是否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杜绝无证入住、持他人身份证入住以及“一证多住”问题(留宿洗浴)。
娱乐服务行所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4 旅馆业治安检查 1、是否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
2、是否核对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杜绝无证入住、持他人身份证入住以及“一证多住”问题;
3、核对检查住宿人员入住、退房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登记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4、访客查验证件,并登记上传信息系统;
5、核对是否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6、旅馆是否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情况;
7、是否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要求;
8、消防设施达标、消防通道畅通;
9、有条件的旅馆要求设立“贵重物品寄存室”。
旅馆业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5 保安服务公司、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治安检查 1、保安从业单位从业资质进行检查,保安服务从业许可证、外埠保安公司备案证明,公司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是否及时备案;
2、保安从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党、团、工会组织开展情况,企业文化建设、内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3、保安员持证上岗,建立人员档案;
4、保安服务项目合同留存情况;
5、保安员年度培训、考核、技能竞赛等情况。
保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安培训机构、保安服务项目及保安员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组织开展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将我市保安从业单位信用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通过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设定中签率,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6 公章刻制企业治安检查 1、合法经营,是否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搜索“公章刻制企业查询”);
3、严格执行公章备案制度,是否通过“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章刻制业系统)将用章单位基本信息及印模、证明材料及时上传公安机关备案;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录入公章刻制业系统;
5、是否严格执行保管制度,尚未完工的公章及成品公章统一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柜内
公章刻制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797号修改)
7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检查 1、履行备案及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情况;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是否如实登记;
3、是否存在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情况。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对象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8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检查 1、检查是否安装中安车服app;
2、是否如实登记上传全部从业人员信息是;
3、现场在修车辆是否如实上传登记车辆信息;
4、是否严格登记送修人、取车人的身份信息;
5、是否建立保管制度和可疑情况的报告制度。
专门经营机动车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治安管理办法》
9 印刷业治安检查 1、企业是否取得《工商执照》;
2、是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3、是否登录“津智云”系统,企业信息采集是否完全;是否如实登记上传全部从业人员信息;
4、企业是否张贴公安部门印发的告知说明;
5、印刷经营者是否存在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
6、印刷业经营者是否知晓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可能存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制度。
专门从事印刷业的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印刷业管理条例》
10 民宿治安检查 1、是否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是否填报民宿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3、是否下载、安装、使用“全市统一民宿治安管理系统”;
4、住宿登记信息是否及时上传;
5、从业人员信息是否进行登记并录入APP;
6、是否在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影像资料是否存储30日以上
7、抽查房间内住宿人员是否逐一落实实名登记
旅馆业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
11 旧货业治安检查 1、是否持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是否如实登记交易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交易时间等信息;
3、按规定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来源、用途等相关信息;
4、是否登录“津智云”系统,企业信息采集是否完全;是否如实登记上传全部从业人员信息。
从事经营性旧货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二手手机经营门店和金银饰品加工改制店等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1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剧本经营场所检查重点,是否存在黄赌违规违法经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从事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13 网吧治安检查 1核验.上网实名制检查;
2.对网吧开展控烟检查。
网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14 汽车租赁治安检查 1、企业是否取得汽车租赁营业执照;
2、企业是否在交通运输委员会档案备存;
3、汽车租赁企业在租赁汽车时是否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汽车租赁企业是否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信息,并留存复印件;要详细登记租赁汽车信息和使用用途5、企业是否张贴公安部门下发告知书;
6、企业是否在属地分局进行登记,企业是否在公安部门“津治云”进行登记;
7、是否如实将全部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津治云”系统;
8、汽车租赁企业是否如实登记汽车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并将信息上传“津治云”系统;
9、汽车租赁企业是否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如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可疑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汽车租赁企业和个体经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15 出租房治安检查 1、是否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2、是否与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3、是否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是否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
5、是否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内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是否办理居住登记。
经营出租房市的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6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检查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2、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日常检查 网络巡查/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17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检查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2、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剧毒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日常检查 网络巡查/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5号)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18 存放放射源的单位治安检查 1、人力防范要求落实情况;
2、实体防范要求落实情况;
3、技术防范要求落实情况;
4、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存放放射源的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19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治安检查 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落实情况;
4、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通字〔2015〕29号)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
20 大型焰火燃放单位治安检查 1、大型焰火燃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
2、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大型焰火燃放单位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21 管制刀具制造、经销企业检查 1、检查管制刀具制造企业是否向所在地分局治安部门备案;
2、检查生产管制刀具的标识、包装、条形码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管制刀具经销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4、检查管制刀具经销企业是否落实购买管制刀具实名登记制度和“三禁止两报告”制度(即对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未成年人等三类人员禁售,对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管制刀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检查管制刀具经销企业是否向不符合要求人员出售匕首和三棱刮刀;
6、检查管制刀具经销企业周边200m范围内是否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旅游景点;
7、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管制刀具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 23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管制刀具查缴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0]47号)
22 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检查 1、检查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合法资质;
2、检查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3、检查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保卫机构或者配置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是否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将弩机和弩箭分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4、检查弩制造企业是否在产品上铸刻商标和唯一编号;
5、检查弩使用企业购置弩是否经过审批;
6、检查弩制造企业销售弩是否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使用弩的证明文件和购买证明,是否违规向个人销售;
7、检查弩运输是否经过审批,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产品编号;
8、检查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进口弩是否经过审批;
9、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弩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23 枪支从业单位检查 1、检查从业单位合法资质;
2、检查从业单位枪弹库室建设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要求;
3、检查从业单位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检查民用枪支配置单位是否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5、检查公务用枪配备单位枪支是否办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人员是否经过审查培训并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
6、检查从业单位运输枪支是否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证》;
7、检查从业单位枪支弹药来源是否合法;
8、检查民用枪支从业单位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9、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民用枪支业、
武装守护押运业
日常检查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营业性射击场设置与安全防范要求》(GA1978—2021)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356号颁布 同日起施行)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2010年修正)
24 射钉器、射钉弹(火药动力)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检查 1、检查制造、销售企业向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情况;
2、检查制造、销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产品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检查使用企业是否建立使用台账;
4、检查使用企业是否存在改制情况;
5、检查制造、销售5.6mm口径射钉弹的企业是否取得《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6、检查制造射钉弹企业是否使用合格发射药生产,在购买、运输点火药、发射药时,是否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7、检查制造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分类、标记、编号;
8、检查制造、销售、使用企业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射钉器业
射钉弹业
日常检查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每年一次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
《射钉弹公共安全标准》(GA1525—2018)
《射钉器公共安全标准》(GA1524—2018)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控工作的通知》(公治〔2025〕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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