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期间
实施部分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期间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至9月2日24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部分道路及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限行措施
划定西青道、志成路、外环东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含上述道路)围合区域为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临时交通限行区域。
(一)8月30日至9月2日,每日零时至24时,禁止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中、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临时交通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8月30日至9月2日,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轻、微型封闭货车及轻、微型多用途货车除外)及轻、微型专项作业车,在临时交通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上述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为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等确需在临时交通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轻、微型封闭货车及轻、微型多用途货车除外)及专项作业车,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确认通行需求后,须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专用通行凭证,并按照凭证要求通行;持其他通行证(码)不得在临时交通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危险物品运输车禁行措施
(一)8月30日至9月2日,每日零时至24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包括持有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指定时间、路线、速度报告凭证及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含高速公路)通行。
(二)上述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为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等确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含高速公路)通行的危险物品运输车,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确认通行需求后,须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专用通行凭证,并按照凭证要求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危险物品运输车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除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保持不变。
天津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