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梅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查获,陈桂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陈桂梅始终无法接通,且办案民警多次到其现住址(即工作单位)并未见到陈桂梅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联系人: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金警官、杨警官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47号A座,联系电话:022-27053552、19822019482,13516243466)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
2024年07月25日
附:
被告知人:陈桂梅,女,身份证号:12010619******4522,户籍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联兴里东胡同**号。
违法事实:2024年05月24日16时06分许,陈桂梅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悬挂号牌为“冀AEM855”的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SJW26H38AS054558)沿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与南门外大街交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案件来源、陈桂梅本人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记录查询、车辆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拟作出的处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处罚款壹仟捌佰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罚。